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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十一路棚改项目确定征收冻结范围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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槐荫区城市更新局日前发布通告,公布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。征收冻结期限从年9月2日至年8月31日。

通告称,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、翻建房屋及附属物,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。

期间:办理房屋析产、过户;办理户口迁入及分户(因结婚、出生、回国、*人退出现役、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者除外);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,分列、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;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登记;以及存在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,不予增加补偿费用。

根据通告,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阳光新路,西至南辛庄西路,南至兴济河、丁字山,北至经十路。

包括:丁字山东路1-4号、6-8号、10号、12号、14号-21号、23号、25号、27-号、号、号、-号、-号(双号);

丁字山路1-3号、5号、6号、8-12号、14号、15号、19号(北侧沿街房)、20号(沿街房)、21-29号、33-40号、41-1号;

德兴东街1号、3-6号、9号、13-15号、17号、19号、20号、22-30号、32-46号(双号);

德兴街1-3号、5号、9号、10号(平房)、11号、12号、13号(平房)、14号、15-23号(单号、平房)、24-25号(平房)、27号、29-51号(单号、平房)、53号、67号、号(单号);

德兴西街1-2号、3号(平房)、4-13号(平房)、14-16号、19号;

经十路号(原经十路号)、经十路号(原经十路号)2号楼、经十路号(原经十路号)、经十路号(原经十路号)、经十路号(原经十路号)、经十路号(原经十路号)、经十路号(经十路号)、经十路号(原经十路号)、经十路号(经十路号)经十路号(原经十路号1号楼、2号楼、)、经十路号、经十路号、经十路号、经十路号、经十路号、经十路号、经十路号、经十路号、经十路号、经十路号、经十路号、经十路26号(原经十路号);

水泥厂新村1-5号、8-23号;

南辛庄南街2-4号、8号、9号、11-28号、30号、34号、36号、38号;

南辛庄中街号、号、号、号;

南辛庄西路70-1号、70-2号、72号;

南辛庄中街南巷-1号院4#平房、南辛庄中街南巷8号(楼前平房及4#与7#楼之间二层楼)。

以上门牌号码均包含所有旁门、副门牌。

内容来自济南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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